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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四川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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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2年5月22日
    『生效时间』2002年5月22日
    渝府发〔2002〕36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的管理,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评价综
    合监督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业安全
    评价专项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市安全生
    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
    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鼓励、扶持有关安全评价的科技研究,推广应
    用先进的科技成果,提高安全评价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五条 安全评价,也称危险评价,是指在危险、危害因素
    的辩识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分析、预测存在
    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程度,进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和可
    行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措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的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按照国
    务院《危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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