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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山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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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0年9月13日
    『生效时间』2000年9月13日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00]129号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深化我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和省政府《关于在青岛市进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0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政事分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打破现有按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形成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打破所有制界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卫生部在我市进行全行业管理试点要求,抓紧制定卫生全行业管理试点方案。
      (二)积极探索将企业、行业等所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的形式和途径。对规模较大、向社会开放的行业所办医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对厂企内部医院、保健站、卫生所、门诊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逐步与企业脱钩的原则,研究制定分类改革规划和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分别采取归并大医院、转向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举办专科医院等方式,充分利用社会卫生资源。
      按照卫生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下,逐步将部、省属及对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行业管理。
      (三)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卫生资源。认真组织实施《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本着“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原则,继续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对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老市区医疗机构进行调整压缩,提高技术水平,改善设施条件。加快东部新市区医疗机构的建设,使医疗机构布局趋向合理。引导、调整部分卫生技术人员,充实加强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服务薄弱地区。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不同部门、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兼并、合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服务集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以公有制办医为主,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允许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允许个人或法人以参股、转让、租赁、购买等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经营。
      各市、区要按照《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本市、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布局。
      (四)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技术要素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严格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审批,坚决取缔无证行医。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执业许可证者,方可从业。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
      建立卫生技术准入许可证制度和公告制度。引进和开发的先进卫生技术,都要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准入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卫生技术准入管理办法》,规范卫生技术行为标准,确保技术服务质量。
      严格审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避免大型医用设备资源的浪费。
      市工商、卫生、药监部门要加强医药广告管理,依法清理整顿虚假医药广告。未经卫生、药监部门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作医疗、药品广告。
      二、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
      (一)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现有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按照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依据其经营目的、承担任务、经济政策和财会制度整体进行划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两类医疗机构可相互转化。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核定其性质,新审批的医疗机构应明确其性质。今年底前,完成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核定工作,并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不断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平稳实施。
      (二)两类医疗机构享受不同的财税物价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市税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为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其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改革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功能合理分工的新体制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现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逐步建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社会全体人群的“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融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内容为一体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按照“政府引导、部门配合、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的原则,大力兴办社区全科诊所和社区诊断中心、康复中心、照料中心、护理院、托老中心等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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