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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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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9月30日
    『生效时间』2002年1月1日
    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预售款,出卖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预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土地房产行政部门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预售主管部门)。


      房地产交易机构受预售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生效,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四)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出卖人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经核准免除监管的除外);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白蚁预防合同;


      (六)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前款第(四)项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幢号、房号的统一编排方案、经审核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建筑面积分户计算书、项目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房屋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事项、预售方式。


      出卖人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


      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第七条 预售主管部门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同意预售的,应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出卖人的名称,许可证编号,许可证的有效期,预售商品房的名称、建筑面积、用途,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或商品房预售款帐户等内容。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其有效期限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计划竣工时间加上一年。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时失效。出卖人应在失效之日起15日内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缴预售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不能及时竣工验收,出卖人可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预售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的,出卖人应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变更用途、增容以及转让的,当事人应向预售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销售。


      第十条 出卖人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预售广告。预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


      第十一条 预售主管部门对新批、变更、延期以及失效的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第十二条 预售主管部门应对已核发的预售许可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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