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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2月1日 『生效时间』2001年2月1日 关于印发《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淮府[2001]5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OO一年二月一日 淮南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及省政府印发的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市内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事实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淮府"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代字为"淮府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省政府部门或兄弟地市商洽问题等。
(三)"淮南市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章。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淮府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淮府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市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淮府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室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等。
(七) 发文机关标识为"淮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经要"、"淮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 公会议纪要"、"淮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有"★"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有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半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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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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