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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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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4日
    『生效时间』2002年1月1日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1〕11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经蚌埠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蚌埠市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严格“收支两条线”制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收入, 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本办法所指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项基金(专项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集团)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转让收入;
      (五)以政府名义获取的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依法应当纳入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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