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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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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13日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13日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0〕57号

    印发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2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实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公安、工商、卫生、城建、土地、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为实行火葬地区。死亡人员遗体,除国家规定允许土葬者外,一律实行就地火化。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土葬的(包括骨灰装棺埋葬),由死者生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死者亲属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起尸火化、起棺平坟,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死亡人员遗体,应在指定的墓地埋葬,严禁乱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和港澳台胞来我市探亲、观光、工作期间死亡并要求在我市安葬的,除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外,一律实行火葬。
      外国人在我市死亡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五条 禁止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死亡人员遗体的管理,病员死亡遗体应妥善安置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严禁私自接运遗体。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凡无医疗机构死亡证明、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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