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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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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9年4月14日
    『生效时间』1999年4月14日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24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蚌埠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皖政办〔1998〕33号)、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 《批转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非国有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国家和省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未经批准不得缓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费率按《蚌埠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蚌政〔1998 〕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全额征缴。劳动、工商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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