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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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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25日
    『生效时间』2001年1月1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的通知

    皖政〔2000〕48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印发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1、
    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也适用于省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皖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文件,向国务院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皖政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问题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政府规章。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明电”、“皖政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安为“皖政人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省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皖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省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有关地区、部门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皖政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与国务院部门或兄弟省市区商洽一般问题,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政办明电”、“皖政办密电”,用于办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办公厅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上行文标注在横线上方左侧;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为避免公文标题累赘,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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