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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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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1年10月30日
    『生效时间』1991年10月30日
    『失效时间』1993年12月13日
    『标  题』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发布单位』财政部
     
     
         一、会计制度一般规定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和管理,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对本制度的管理工作。
      在贯彻落实本制度过程中,应与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财会部门负有具体贯彻、执行本制度的责任,并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开支、各种财产物资的管理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等,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领导,带头执行本制度及其他有关的法规、制度,并支持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坚持财经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财会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抓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做到会计工作规范化,为国家和企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资料。
      2.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企业的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认真编制、执行财务计划,并根据会计资料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揭露矛盾,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措施,管好用好资金,促使企业增收节支,提高企业经
    济效益。
      3.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拟订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和会计制度。对企业资金、成本、财务成果等建立一套有效的计划、核算、控制、考核、分析办法和体系,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发挥积极作用。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稽核工作,实行会计监督,保护集体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当做到:
      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2.坚持原则,坚持制度,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制止不法行为。
      3.努力学习钻研会计业务,提高会计专业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认真办理会计事务,做好会计工作。
      4.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第十条 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任免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贯彻执行本制度,坚持原则,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是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企业必须建立一套适应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完善各项物资的收、发、领、用等手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企业的一切财产和帐目都必须定期盘点和清理;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必须审查核对,做到帐证(卡)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与公历相同。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十六条 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
      第十七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即使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与费用处理。
      第十八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个时期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应脱节或提前、延后。
      第十九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各项财产应按实际成本核算结转,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应按月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工业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章。
      企业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企业对外开出的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凭证的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填制,经过制单人、指定的审核人员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据以记帐。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如空白支票、现金收据、出入库凭证等,都应由专人管理,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有健全的领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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