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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4月28日 『生效时间』2001年5月1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20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市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细则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包括: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施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喜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 发文机关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芜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重要决定,向省睡府报告或请示重要工作,以及其他必须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 发文机关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代字为"芜政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省政府报告、请示某一方面的工作,与省政府各部门或兄弟市商洽问题等。 (三)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发文字号为"第*号"的公文,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四) 芜湖市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芜政明电"、"芜政密电",用于办理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五) 发文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芜政人"的公文,用于办理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六) 发文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芜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有关地区、部门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七) 发文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芜政办秘"的文件,主要适用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对有关地区、部门某项工作做出的通知,答复一般内容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厅同各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事项,与市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市商洽一般问题的函件,办理办公厅内部事务等。 (八)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代字为"芜政办明电",用于办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中的紧急事项。 (九) 发文标识为"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芜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必须在规定位置标注。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表明份号,份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二) 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表明"特急"、"急件";电报分别表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 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有的公文只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来标识。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联合行亠,可用主办机关名称2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有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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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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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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