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芜湖市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1996年9月18日
    『生效时间』1996年9月18日
    《芜湖市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已经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芜湖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 伟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




    芜湖市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稳定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工
    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
    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
    得占用的耕地。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
    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列入本级政府的目标管理,作为领导任期目标和重要内容并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基
    本农田保护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农田保护情
    况。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主要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农业
    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质量监测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公安、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局和农业局实施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全面、科学的规划,合
    理利用,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应当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
    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善生态环境。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基本农田的各项事业进行投资。
    依法对基本农田各项事业进行投资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应予奖励。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抵制。


    第二章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会同同级农业局和其它各有关部门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批准。乡(镇)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县级
    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村镇规划、农业区域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当明确各级基本农田的
    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逐级分解下达。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要落实到地块
    和农户。
    第十一条 下列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麻生产基本和名、特、优、稀、
    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良好水利条件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
    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根据需要必须保护的部分集中连片的中、低产田;
    (四)城(镇)和独立工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五)农业教学、科研、农业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用地和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保护的其他耕地。
    第十二条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分为下列三级:
    (一)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十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
    (二)生产条件较差的中、低产田,五年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三级基本农
    田。
    第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
    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会同农业局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安徽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区)人民
    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1日)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