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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4月30日 『生效时间』2001年4月3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70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常州市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转移、接受(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下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放射性废物的污染防治管理及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所辖区环保部门协助市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所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集中控制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六条 本市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措施。
第七条 市、所辖市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
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必须报所在地的市环保部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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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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