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重庆市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6号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2年3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7日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 、畅通。
      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前款第(一)、(二)项需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路产保护

      第十四条 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按规定赔偿。
      第十五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集市贸易、物资交流等商业性活动;
      (二)挖砂、取土、采石、开矿;
      (三)倾倒或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