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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 江苏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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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10月18日
    『生效时间』2001年10月18日
    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苏高法[2001]319号文件

    2001年10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5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
      民事审判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纽成部分.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 权利保护为主线,充分发挥基础性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公正及时裁判案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1、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刻认识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维护稳定的执法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立足审判、 围绕审判.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通过司法手段, 清除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的消极因素。注意发现、防范案件中有激化倾向的矛盾, 判决和调解并重,加强教育疏导,避免在审理环节因为工作不细、不力造成被动。
      2、把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重点工作。围绕国家的政策.以是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规范作为审理案件的原则。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和其他欺诈经营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依法严格认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严格审查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着重审查用地规划和变更土地用途的审批 续,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及时移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 现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 对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提 出司法建议。
      3、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作为办案的重要标准。
    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 既要严格执法. 又要注意掌握运用政策; 既要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贯彻政策. 又要防止突破法律界限: 以不脱离国情为前提。 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保护.坚持做到审判公开、 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注重裁判结果对社会价值取向的正确引导。 树立法治与德治并用的观念, 重视道德调整的作用. 强化审判功效. 提高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
      二、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界定
      诉讼是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最终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要完成解决争议、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离不开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手段。必需准确民事审判的职能范围,与其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就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属于民事审判职能范围的,应向当事人做好劝说、解释工作。
      1、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即使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立案,仍应裁定驳回起诉。
      2、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案件,如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乡镇企业职工追索退休金、退养金的案件,如劳动合同对社会保险问题有约定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不能判决乡镇企业支付相关保险费用。
      3、涉及到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已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通过其他程序申请解决。
      4、刘于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对其中因非法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一般应由有关部门处理。
      5、供销员以及其他职工因执行职务与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如已经立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尊重审判规律.发挥审判人员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度。
      l、关于重视调解制度。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化解纠纷,消除当事人思想上的矛盾, 而且减少申诉、 上访问题, 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群众团结。提倡调解、强调调解,同时规范调解。能够调解的案件,应当尽量调解,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更要加强调解。 既要防止把调解作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手段,也要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执行自愿、合法原则,把调解简单化。调解意味着互谅互让。当事人始终坚持不愿调解的.不能强迫调解。确实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及时下判。
      2、关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扩大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迳行调解。依法在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以及审理等各个环节简化程序和手续. 但以口头、 电话等简便方式传唤被告. 被告未到庭的。 不能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 除具有法律文书中没有表达、且需要在审理报告中加以说明的问题外,可以不制作审理报告。
      3、关于民事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繁简分开的原则.统一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对疑难复杂案件, 加强论证说理; 对大量发生的一般小额债务、婚姻家庭案件, 尽量简化。 对双方无争议的债务案件和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 倡导利用电脑储存固定信息. 审判人员输入案件内容形成的格式化裁判文书。 禁止使用填充式文书:
      4、 关于改判和发回重审。按照“两个办法”.正确界定违法审判和案件差错的关系, 防止不加分析地把二审改判的案件都认定为错案。二审法院没有充分改判依据,对于一审法院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结果,不要随意改判。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的,一般不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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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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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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