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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2年3月28日 『生效时间』2002年5月1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12篇16次 地方法规2篇4次 法学论文3篇3次 案例文书1篇2次 背景资料11篇1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4号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 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 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 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诊断机构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 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 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二)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四)与 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 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 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 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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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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