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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新疆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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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6日
    『生效时间』2001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01〕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下列要求,望精心组织、认真协调、全面落实:
      (一)各地区、各部门自查阶段的工作,应当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其中第一环节“摸清底数”报送《行政审批事项登记表》工作,应当在200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已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前一阶段清理工作成果予以巩固、发展,在2001年12月底前,重点检查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公布撤销或者下放、合并、调整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行署)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应当在2001年12月15日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李伟电话:2827107
      巴哈提2819585—23812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务院批转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努力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监督检查;不是单靠行政审批手段,而是以完善的法制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规范、调控、监管。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凡可以利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凡依法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切实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必须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只享有审批权力、不承担审批责任以及审批权力与部门利益挂钩的弊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行政审批必需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凡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及其根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并以部、委文件形式公布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合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
      (二)合理原则
      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有利于推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和提高国民经济综合实力;有利于保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以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即“三个有利于”的要求。
      1.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虽然符合合法原则,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予以取消:
      (1)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审批事项,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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