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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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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2002年12月1日
    『法规联想』法学论文5篇5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披露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持股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告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依照《披露办法》及本准则应当披露的所有信息,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持股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持股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持股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持股变动报告书中援引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持股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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