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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8年11月17日 『生效时间』1988年1月1日 『失效时间』1994年1月1日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单位』财政部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纳税年度”,是指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年度。 计算依据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指国家税收法规及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私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第七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和取得的股息、利息(不包括国库券利息)所得,出租或出售财产所得,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等项所得,以及营业外收益等。 第八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下列项目: 一、经核准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从其他企业分得已征收所得税后的利润、股息;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项目: 一、归还的各种贷款、借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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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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