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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 行政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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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2001年7月6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2篇2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合同范本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010706
    『生效时间』20010706
    『内部编号』国函 2001 79号
    『标  题』  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辽政
    〔2001〕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42号)精神,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辽宁是国务院确定的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
    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
    点工作。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注意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完善城
    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当前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
    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仍然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
    要切实抓紧抓好,不能放松。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国务院
      二○○一年七月六日
      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改革,稳定
    社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
    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
    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
    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
    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
    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
    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与省情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
    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
    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
    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左右,目前高于20%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原企业统筹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
    有关规定调整。企业缴费额以上季月平均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工资总额为基础计算。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从2001年起建立省级
    调剂金,由各市按当期征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5%按时足额上缴省社会保障
    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当年各市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调剂。调剂金实行季度上缴、
    年度核算。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职工(含农民合
    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计
    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
    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累计缴费
    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职工(含农民合同工)、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
    本人月工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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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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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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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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