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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02年5月12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3篇4次 部门规章9篇17次 地方法规112篇145次 法学论文3篇4次 案例文书3篇3次 背景资料15篇19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20020512 『生效时间』20020512 『内部编号』国务院令第352号 『标 题』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经2002年4月30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 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 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 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 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 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 低毒物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 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 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 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 业。 第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 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 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 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 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 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 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 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 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 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第二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 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 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 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 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十二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 措施等内容。 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 讯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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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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