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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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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第3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并将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的负责人近日就条例的有关情况,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事业得到迅速发展。从90年代初,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先后进入中国市场,我国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至今适用的是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经过9年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面临新的形势,该办法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行政法规,是迫切需要的。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7章40条,主要规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形式、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市场退出,外资保险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问: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怎样的设立形式,对其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我国入世有关承诺的内容,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设立形式包括三种:即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条例明确规定了这三种形式的外资保险公司。关于资本方面的要求,条例规定,合资保险公司和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并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至少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同时,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中国保监会可以提高上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问: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

      答: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7个条件中,前3个是我国入世承诺的内容,后面4个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保险市场准入的审慎性条件。

      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程序分为两步。第一步,符合申请条件的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对其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受理的,发给正式申请表。第二步,申请人应自接到正式申请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提交正式申请文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中国保监会审查合格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批准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营业。

      问:外资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答:条例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和统括保单保险业务。同时,为遵守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条例还规定,同一外资保险公司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问:在监督管理方面对外资保险公司有哪些要求?

      答:为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条例参照国际公认的审慎监管原则和其他国际通行做法,并根据我国对内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了以下内容:中国保监会有权检查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外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并予公布;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有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资本金,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业务范围调整,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处罚,发生重大亏损,分立、合并、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情形之一的,该分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中国保监会可停止该分公司开展新业务;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还规定,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分入业务以及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活动。

      问:关于外资保险公司的终止与清算,有什么特别规定?

      答:外资保险公司的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涉及市场退出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条例基本依据我国保险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同中资保险公司一样管理。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具有外国资本来源,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条例对此有一条特别规定,即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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