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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就贯彻《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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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就贯彻《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答记者问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从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日前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什么是林业行政处罚听证?

      答:听证,是一个法律术语。听证制度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们所说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指派专人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所作的陈述、质证和辩驳的程序。这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一个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有利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程序,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第二,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有利于完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公正、公开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和健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保障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顺利实现。

      问:为什么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举行听证?

      答:这要从几个方面来说。第一,举行听证是法律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林业行政处罚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和合法的基本原则。程序上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基本保障。因此,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依法举行听证。第二,举行听证有利于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程序的设立可以使当事人有机会为自己的权利进行申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机会与执法人员进行对质和辩论,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举行听证有利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听证制度的设立,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促使执法人员“兼听则明”;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减少和防止错误的行政处罚,从而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利于改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依法行政和自觉守法。

      问:是否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要举行听证?

      答:不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种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例如,对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以及依法作出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举行听证。此外,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除前面所说的行政处罚之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其他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就不需要举行听证。例如,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这类行政处罚之前,就不需要举行听证,但依法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采取的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林木采伐的行政措施,不需要举行听证。

      问: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由哪个机构组织进行?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林业的实际情况,《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四条规定,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工作机构与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或者没有设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问: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有什么后果?

      答: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属于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其后果有两个:一是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二是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是否需要承担费用?

      答: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要做到公开、公正、效率,并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同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前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并领会《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各项规定;二、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本部门承担组织听证工作的具体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三、要保障听证所需的经费、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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