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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 行政法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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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时间』1982年8月6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8篇10次 部门规章4篇6次 地方法规25篇49次 其他文件1篇1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19820806
    『生效时间』19820806
    『失效时间』19870911
    『分  类』物价管理
    『标  题』  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八二年七月七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八月六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有计划地逐步合理调整价格,加
    强物价管理,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
    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
    费者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遵循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
    用的原则,按照商品对国计民生影响的大小不同,分别采取国家定价、国家规定范围内
    的企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国家定价是主要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设国家物价局,管理和监督全国物价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物
    价部门,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物价工作。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设
    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物价机构或物价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物价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国家对物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和批准。
      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由
    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比较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物价
    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工商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定价权。
      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以上原则,制定或修订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
    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的分工管理目录,作为物价分工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交通运输
    价格、非商品收费标准和物资管理费标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并以正式文件为
    准。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与调整商品价格,必须执行按质
    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优质优价,低质低价,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应当保持合理的
    差价。
      地区之间要保持必要的合理的地区差价,部分商品要有合理的季节差价。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公社、生产队和个体劳动者,除国家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物价管理职权的划分
      第九条 国家物价局的职权是:
      1.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物价计划,在制订过程中,负责提出建
    议和方案。经过国务院批准颁布后,负责在全国范围内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
      2.负责全国物价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物价长期、中期和
    年度计划草案,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物价
    管理权限,规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制定与调整工农业品价格、物资管理费标准、交
    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标准。制定与调整对国计民生影响重大的商品价格、运价和收
    费,要经国务院批准。
      3.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审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商品的购销差价、批
    零差价、地区差价、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调拨价、供应价的作价原则。
      4.负责指导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价工作。监督检查物
    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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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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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引用的文件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大中型发电设备价格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部门规章
    教学仪器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新增物价检查和农产品成本调查人员的编制和劳动指标以及选调、录用干部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规定
    法学论文
    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及其运用问题的探讨
    地方法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转发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2]164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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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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