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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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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7年1月13日
    『生效时间』1986年10月1日
    『失效时间』1997年9月8日
    『标  题』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废止
     
        
      为了配合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必须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管理。现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并结合各地进行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
    老基金统筹试点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宏观控制,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并由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负责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年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
    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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