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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84年1月23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3篇3次 司法解释6篇13次 部门规章10篇15次 地方法规6篇6次 其他文件1篇3次 法学论文22篇33次 案例文书1篇6次 合同范本7篇14次 背景资料3篇3次 〖待检类别:法律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时间』19840123 『生效时间』19840123 『失效时间』20011006 『分 类』合同法综合规定, 农副产品购销 『标 题』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代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有计划地发展农副业 商品生产,安排好市场供应,协调产、供、销之间的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国营农场、农村社队、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收购 单位、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农副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应参 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订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贯彻计划经 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在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可组织签订包括 农副产品收购和生产资料供应两方面内容的结合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 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 属于国家统购、派购范围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统购、 派购任务(牧区畜产品按国家确定的收购基数)签订合同。(注解:国务院决定,自一 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议购的农副产品和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购销,可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第七条 为了保证农副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对于统 购、派购任务内的农副产品,是边交售、边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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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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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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