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部门规章·失效 】

      帮助
     

    『生效时间』1987年3月18日
    『发布单位』公安部
    『发布时间』19870318
    『生效时间』19870318
    『失效时间』19980514
    『分  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与解释
    『标  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废止。
      第一章 通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
    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
    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
    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
    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 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
    权利。
      第五条 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犯罪后投
    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对
    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
    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
    意见。
      第六条 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
    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
    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
    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决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
    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要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接到侦查活动违法情况的通知后,应当认
    真查处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 管 辖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除另有规定
    的外,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反革命案件的侦查管辖分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
    行。
      第十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反革命案件,由分管该类案件的部门立案侦查。
      (二)其他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安部《关于
    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由发案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侦查,行署、
    市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指导,并直接参与一部分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有的案件,如果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特别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侦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
    进行督促指导,也可以直接参与侦查工作。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所在地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本单位保卫处、科积极协助。一般案件的查破,在公安
    机关的指导下,可以由本单位保卫处、科负责,在勘查现场、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
    追缴赃款赃物中依照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没有保卫
    处、科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所属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内
    部单位发生的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
    发生的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电话线、输电线、电缆线和其他重要
    设施的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被害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上述范围以外发生的案件,由发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铁路、交通、民航系
    统公安机关配合。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森林案件的立案侦查;大面积国有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
    还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
    的,森林案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设在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处、局、分局,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立
    案侦查。
      (五)边境管理区、海防工作区、对外开放口岸发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
    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负责侦查,边防保卫部门协助。边检、堵卡、海巡中
    发现的叛国外逃,偷越国(边)境,破坏国界标志,走私、贩毒、私运枪支弹药、国
    家秘密文件、珍贵文物出口以及其他违反边境管理法规的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侦查;
    涉及内地的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由边防保卫部门协同主管部门侦查。
      (六)涉及几个县或者城市几个区的重大案件,由行署、市公安机关组织侦查;
    涉及几个地区(市)的重大案件,由省、自治区公安机关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个行
    署、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别重大案件,由公安部组织侦查,或者指定一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为主组织联合侦查。
      (七)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修改说明
    部门规章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