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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89年11月18日 『发布单位』国土局 『发布时间』19891118 『生效时间』19891118 『失效时间』19951228 『分 类』地籍 『标 题』 土地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 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登记分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和他项权利 拥有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 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登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 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 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六条 初始土地登记又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 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第七条 初始土地登记程序。 1.申报;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第八条 准备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记工作方案; 2.物质、技术准备; 3.收集整理地籍资料。 第九条 初始土地登记开始,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土地登记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有关证件; 5.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 人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人代表申请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体土 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者申请登记。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土地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书和委托 人、委托代理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拥有或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 土地所有者,应分宗申请。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应分别申请。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 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申请者的法人代表证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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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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