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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95年4月18日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发布时间』19950418 『生效时间』19950418 『失效时间』20011231 『内部编号』国经贸企(1995)154号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 部门: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 工作的有效进行,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订了《关于监督 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 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 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务院授权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管辖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 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监督机构。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意见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 况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事会。 按照《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企业资本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三)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四)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 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厂长或经理和企业财务负责人除外) 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国务院指定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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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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