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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94年3月17日 『法规联想』司法解释2篇2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19940317 『生效时间』19940317 『失效时间』20020225 『内部编号』高检法研字1994 2号 『标 题』 关于加强法人犯罪检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一个时期,法人犯罪活动相当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市场秩序,腐蚀干 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依法严肃查办法人犯罪案件,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保证严格执法的有效措施,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步骤。 为加强对法人犯罪的检察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对当前法人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和查办法人犯罪案件的重要性 有充分的认识。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 ,加强对各类法人犯罪案件的检察工作,包括直接立案侦查和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批 捕、起诉工作。对法人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严肃查办,并将其作为今后检察机关的重点 工作之一,力争今年在查办法人犯罪案件工作方面取得大的进展。 二、依照法律和有关案件管辖的规定,对下列法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直接立 案侦查:1、受贿案、行贿案;偷税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案;妨碍追缴欠税案;假 冒注册商标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销 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案;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骗取出境证件案等案件。 2、检察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牵连出的其他法人犯罪案件。3、已经构 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有关部门作了其他处理的其他法人犯 罪案件(如法人走私犯罪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 当直接立案侦查。对非法人单位犯罪案件,亦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办理。 三、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法人犯罪案件中,要严格依法办事。要严格掌握法律规定 的各类法人犯罪的构成条件,凡法律规定应当追究犯罪法人刑事责任的,均应在法律文 书中将法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为被告人。在有关法律文书中 要同时载明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犯罪事实,分清法人和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各类法人犯罪案件中,要敢于碰硬,善于碰硬。特别是对 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掩饰、包庇犯罪法人,阻挠、威胁对犯罪 法人案件查办的,要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法人主管领导机关报告。对其中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继续完善检察机关查办各类法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制度。对法人犯罪案件的立案 侦查,应当层报省级检察院备案,其中对机关法人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要层报省级检 察院批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各省级检察院要逐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查办 法人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法人犯罪案件的督 促、检查和指导,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查办法人犯罪案件涉及县处级以上 干部的,按照高检院关于要案分级管辖的规定办理。在立案时应按规定向党委报告,积 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和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同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有关 部门及法人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依法相互移送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通 过查办法人犯罪案件,要及时总结经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附: 刑事法律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规定 附件:刑事法律有关惩治法人犯罪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节录)(198 8年1月21日)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货物、物品的, 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对个人犯走私 罪的规定处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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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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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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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力 | 62529 | 2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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