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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1998年12月3日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19981203 『生效时间』19981203 『失效时间』20001201 『内部编号』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标 题』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修订)
(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6号修订) 第一条 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 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它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帐,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 、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 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 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 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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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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