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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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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11月9日
    『生效时间』1992年11月9日
    『失效时间』1996年1月20日
    『发布单位』国家计委


         前言
      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项目业主责任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业主责任制项目的范围
      第一条 从1992年起,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在建项目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二、项目业主和业主组织形式
      第二条 项目业主是指由投资方派代表组成,从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直至生产经营、归还贷款及债券本息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的项目(企业)管理班子。
      第三条 项目业主可采取多种组织形式:
      1.原有企业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业主就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2.不同投资方以合资方式投资的新建、扩建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项目组建符合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业主。
      3.单一由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是业主。
      4.由投资各方协商组建的各类开发、联营公司的领导班子等也可以成为业主。
      第四条 业主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任命的,可由投资各方联合推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项目业主的组成
      第五条 投资方在酝酿建设项目的同时即可组成业主班子。全部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联合投资的项目,如果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业主班子应予解散。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和审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业主班子的人数、主要负责人等,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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