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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6月12日 『生效时间』1998年6月12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8篇26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高法院、高检院、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个人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管理,维护 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 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贷款担保方式包括: (一)房产抵押; (二)权利质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本办法借贷关系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 借款人:向受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在北京市购买自住住房;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出售公房的售房方案已经上级房改管理机构批准; (五)提供受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购买价款的70%,并且不得超过贷款抵押房产价值或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的70%,同时不得超过委托人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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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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