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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7月26日 『生效时间』2001年7月26日 『标 题』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人发[2001]7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将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严格按《认定办法》的规定,仅限于在药品使用单位(包括机构改革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药品检验机构)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符合《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在药品使用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现返聘在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现对《认定办法》中第二条第(六)项条件说明如下:
(一)药事法规的考核,属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药品使用单位,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属地方管理的药品使用单位,由各地人事厅(局)、会同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属中央统一管理的企业所属的药品使用单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属军队管理的药品使? 玫ノ唬山夥啪苷尾孔橹小>咛蹇己耸奔浜桶旆ǎ筛魇 ⒆灾吻⒅毕绞小⒏饔泄夭棵拧⒔夥啪苷尾孔孕邪才拧?
(二)本通知所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附件1),为申报人员药事法规方面的考核内容,供申报人员学习参考。
(三)药事法规的考核可采取开卷考试的办法,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办理推荐手续。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请及时将《认定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通知各有关单位,并抓紧组织落实。
2、按照《认定办法》中第四条“认定程序”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其中《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及本通知所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二份。
3、在《认定办法》发布前,调离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时应由原单位出具证明。
4、要严格认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工作。认定申报材料务于10月 30日前,报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职称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邮 编:100013 联系人:胡文忠 吴健
联系电话:84214781 84214788 84211552(传真)
附件: 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人事部办公厅 2001年7月26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 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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