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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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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31日
    『生效时间』1998年1月1日
    『失效时间』1999年12月30日
    『发布单位』建设银行


        (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不包括海外分行)向个人发放的各类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公民。
      第六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居留身份;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有当地常住户口。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为其担保。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提出借款申请时,在建设银行有不低于购买住房所需资金的30%的存款;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交存住房公积金。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贷款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
      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或贷款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意见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六、建设银行的存款单据(复印件);
      七、以自己和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已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文件;
      八、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行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评估、审查,并在二个月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
      第九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视贷款担保方式,同时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必要时应由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在建设银行有规定额度的存款,可以向贷款行申请相应额度的贷款。借款人的存款应先于银行贷款投入购买住房。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买住房费用总额的7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按当地有权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合理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实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 抵押贷款方式指贷款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一、作为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物,首先必须是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或预购房屋;其次可以用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贷款行认可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贷款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率最高为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三、抵押人需到贷款行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行代办有关保险手续,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申请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抵押物
    在申请借款之前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办理“批单”,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连同《保险合同》正本交由贷款行保管;如果原保险期短于借款期限,保险到期时需办理续保手续。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贷款行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行认可的不低于原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否则,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四、贷款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
      1.以期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座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2.以现房作抵押,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行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
    权证》后,再据以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贷款行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说明书》。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行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贷款行收到上述文件、单证后,应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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