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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部门规章·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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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5年2月21日
    『生效时间』1995年2月21日
    『失效时间』1998年5月1日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总行在征求各分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银行保管箱业务管理,规范保管箱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有关金融政策并结合我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需求,促进我行业务的开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条件的,均可申请办理保管箱业务。
      第四条 各级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为保管箱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保管箱业务的审批及管理。

         第二章 保管库的建造与管理
      第五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结合本行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保管库建造规模。保管库建筑设计标准,应符合建总发字(1994)第178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事先将保管库建造规模、设计方案、预算造价等书面报省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选购保管箱,应在满足安全、牢固标准的基础上搞好规划,降低成本。省级分行委托代理业务部门对所辖行引进设备的型号、性能、安装技术指标等应予把关并进行验收;保卫部门参与保管库安全设施的购建,并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第八条 各行开办保管箱业务,应根据工作时间与工作量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以便于实行双人管库制度。
      第九条 保管库工作人员应选择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并经过专门训练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保管箱业务范围及操作要求
      第十条 保管箱业务是银行以出租保管箱的形式代客户保管重要文件、有价单证、稀贵金属、储蓄存单、珠宝饰品、古玩文物、现金等贵重物品的服务性业务。租用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社会团体。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保管箱租用人或被授权人。
      第十一条 个人租用保管箱,可单人租用,也可联名或委托授权租用。联名租用每箱不得超过2人,授权租用仅限1人。
      第十二条 保管箱业务应严格执行下列操作要求:
      (一)申请手续
      1.国内租箱申请人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国及港、澳、台人员,须由持当地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做担保人,并出示本人护照、回乡证方可申请;单位或社会团体申请租箱应出示指定代理人的公函。
      2.申请人需填写申请书一式二份(参考格式一),副本由申请人收执。
      3.银行对申请书及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应与租用人签订正式租约(参考格式二),并由租用人填写印鉴卡(参考格式三)。
      4.银行应向租用人收取保证金及租金。保证金及租金收取标准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5.银行向租用人提交事先密封好的保管箱钥匙,并应由租用人当面拆封、核对、收执。
      (二)开箱手续
      1.租用人或其被授权人每次开箱前须填写保管箱开箱书,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申请开箱。
      2.经办人员核对开箱书、印鉴卡及身份证,无误后,方可由持保管箱公锁钥匙的管库员将租用人领进保管库。
      3.管库员将公锁开启后应立即离开该箱位,由租用人自主存取物品。
      (三)续租手续
      1.保管箱租期按年计算。银行应在租期到期前一个月向租用人发出到期通知书。
      2.租用人逾期超过一年,银行应发出逾期通知书,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租用人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银行应与公证处联系办理凿箱,箱内所有财物按租约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四)退租手续。租用人交清租金,退还钥匙,并经银行查明箱体无损坏时,可办理退租手续。

         第四章 租金与保证金管理
      第十三条 保管箱收费分租金与保证金。租金按年计收;保证金在申请租箱时一次性交付,主要用于扣除逾期租金及银行凿箱费用。
      第十四条 凡开办保管箱业务的行,必须在本行开设“保管箱经费”收支帐户,用于核算租金和保证金。同时,在该户下设两个明细帐户,分别记载保证金的收取与退回及租金的收取。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保管箱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列入本行“营业收入”核算,所有与保管箱业务经费运用有关的凭证及存根要按银行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归类、装订、长期保存。

         第五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租用人(及代理人)责任
      (一)租用人不得在所租用保管箱内存放违禁或危险用品,不得利用保管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租用人在租箱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租金,逾期不交者,代保管人有权停止开箱或从其保证金中扣收;
      (三)租用人应遵从代保管人的管理要求,否则代保管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代保管人责任:
      (一)代保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箱体的安全。
      (二)代保管人应为租用人保守秘密。除依国家法律规定外,代保管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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