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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司法解释·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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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4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
    『失效时间』1997年11月18日
    『法规联想』司法解释4篇4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标  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了正确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做好刑事赔偿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国家赔偿法,充分认识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重大意义,以积极严肃的态度对待刑事赔偿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发生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要主动赔,认真赔,依法赔。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办
    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肃执法纪律,提高执法水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二、抓紧抓好刑事赔偿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承办刑事赔偿工作,保证这项工作有人管,有着落。高检院和各省级院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内设立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配备相适应的业务骨干。
      三、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亲自抓。上级检察院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院执行国家赔偿法的情况,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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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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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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