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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就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答记者问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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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6月5日
    『生效时间』2003年6月5日


    新华网 (2003-06-02 10:26:07)

     5月19日公安部印发了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为进一步有效地组织开展公安统计工作,发挥公安统计的 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日前,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公安部办公厅有关负责人。

     问:《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为什么要对它进行新的修订?

     答:《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公安部1988年颁布实施的,是根据198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 施细则,结合我国公安统计工作的实际研究制定的。十五年来,该规则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公安统计工作, 保障公安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公安统计在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辅助决策,以及在推动公安统计工 作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公安统计工作的发展。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 革。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0 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作为指导和规范公安统计工作的《公安统计工作规 则》在新的形势和工作任务面前,急需进行全面修改和调整,突出表现在:面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问题 愈来愈突出的情况,缺少强有力的规范性措施;由于奖励与惩罚措施规定得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发挥奖惩措 施的激励作用和惩戒效能;对组织开展公安统计工作起主导作用的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行使职权等方面缺乏行 之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强化统计综合管理方面现行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对公安统计工作手段现代化建设虽作了有关规 定,但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差距,需要重新加以修订明确。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公安统计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 法和措施很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基于以上情况和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强烈要求,公安部决定对1988年 颁布实施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进行全面修订。

     问:在《公安统计工作规则》的修订过程中,所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依法统计,坚持以促进公安统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为宗 旨,全面加强公安统计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保障各级公安机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统计数据的 质量,进一步发挥公安统计工作效能。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规范统计工作,强化公安统计工作职能和注 重工作实效。这次修订工作,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对《公安统计工作规则》实施十五年来执法情况的一次深刻而全面的 回顾和总结。同时,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也为规则的重新修订提供了现实和可靠的依据。因此,在修订过程中,对通过 长期实践检验,具有指导作用的规定给予保留并加以完善;对指导作用不大或不适应公安统计发展要求的,重点进行 了修改和调整。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主要内容是什么?请简要谈谈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订?

     答: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公安统计的任务、工作内容和 管理制度等。第二、三章分别对公安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作了具体的规定。第四章对公安统 计机构的组织建设、职能设置,以及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既规定了应当 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具体情况,又重点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确定了处罚措施。第六章是附则。

     这次修订主要是补充和调整了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内容,明确了公安统计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加强了 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力度,保障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职权;强化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法律规范和处罚措 施;进一步规范了公安统计调查方法和公安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明确了公安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方向。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如何规定公安统计的任务和工作内容的?

     答:为适应公安统计工作任务发展变化要求,新修订的规则对公安统计的基本任务界定为“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 法对公安工作及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同时, 明确规定:“公安统计应为公安机关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现实斗争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严格依照统计 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将公安统计工作内容表述为:“公安统计的内容包括公安业务统计、公安科技统计、公安队伍 建设统计、公安后勤装备统计,社会治安及其相关的社会情况统计。”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如何规定公安统计工作的管理制度的?

     答:根据公安部党委关于加强公安统计综合管理工作的要求,新修订的规则对公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表述作了 必要修改。将“公安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制度”修改为“公安统计工作实行统一规则、分级负责,并 逐步建立集中规范的综合管理制度”,写入第一章总则。公安部负责统一规划全国公安统计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充 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以建立集中规范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度为目标,有效地开展公安统计工作。什么是集中规范的 综合管理制度呢?规则用大量篇幅进行了细化,如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统计资料,由本机关的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未设立统计机构的由统计责任人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内部使用各种公安统计数字,需经统计机构或统计责任人复核; 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要负责本机关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本机关各项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进行统计分 析,提供咨询意见等等。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如何规范公安统计调查和公安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的?

     答: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建立“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规定不完全适 应公安机关,因此在征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和认可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规则规定:“公安统计调查以全面调查为主,适 时开展抽样调查等非全面调查,搜集、整理公安统计资料。”规则在统计调查计划及方案的审批与备案上明确规 定:“全国性的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其中调查对象超出公安机关管辖范 围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拟定地方补充性的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报上级公安机关或同 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其中调查对象超出地方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属 绝密级的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可以不向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各级公安机关委托 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需按照公安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的审批、备案规定办理;有关部门委托地方公安机关开 展统计调查,地方公安机关应将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凡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必须依照国家 统计局发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公安部审查批准。”此外,针对各地在公安统计 资料的管理、使用和对外公布的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安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职能的发挥,规则在这 方面作了很具体的规定,详见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是如何保障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答:为保障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职权,新修订的规则明确规定:“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工 作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度。公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使统计调 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职权的同时,还要求各级 公安机关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 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指导开展统计现代化建设;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社会治安问 题,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根据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鉴于 公安统计工作专业性强,为了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稳定统计队伍,解决统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素质较低,以及 非民警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等问题,新修订的规则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增加和补充统计人 员,应当从具备一定统计知识或相关知识的人员中选调;公安统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 合公安机关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有计划、多途径地对统计人员行进培训,并实施统计人员持证 上岗。有条件的公安院校应当开设公安统计课程。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在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解决统计不实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1988年的规则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对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方面的问题只是做了简要规定,未能有效地发 挥惩戒效能,新修订的规则在这方面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 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并由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 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坚持依法如实统计、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伪 造和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在第五章奖励与处罚中规 定:“公安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有虚假、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 计资料的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公安机关的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一)自行修改统 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二)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三) 对拒绝、抵制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同时,还规定 了撤销晋升的职务、警衔,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罚措施。受处罚的主体还可以是统计数字严重不实的单位。

     问:新修订的《公安统计工作规则》对公安统计现代化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答: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如何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彻底摆脱长期依靠手工进行数据采集、汇总的落 后局面,规则明确提出:“公安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公安统计信息工程建设,逐步推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在公安统 计工作中的应用。各地公安机关应注意加强先进设备和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统计信息采集、传输、存储、分 析、交换和输出的自动化处理能力,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原则,建立公安统计信息等系统,逐步实现公安统计工作 的现代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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