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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7年9月10日 『生效时间』1997年9月10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1篇6次 部门规章7篇10次 法学论文1篇1次 背景资料13篇18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出口的管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出口,是指本条例附件《核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管制清单》)所列的核材料、核设备和反应堆用非核材料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和援助。 第三条 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 国家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核出口仅用于和平目的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允许,接受方不得向第三国转让。国家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 作。 第四条 核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核出口审查、许可,应当遵循下列准则: (一)接受方政府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用于任何核爆炸目的; (二)接受方政府保证对中国供应的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采取适当的实物保护措施; (三)接受方政府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已经缔结生效的保障监督协定,并承诺将中国供应的核材料、核设备或者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通过其使用而生产的特种可裂变材料纳入保障监督协定,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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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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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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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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