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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年12月5日 『生效时间』1995年1月1日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集体合同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标 题』集体合同规定 『发布单位』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签订 第五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保险福利; (五)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合同期限; (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 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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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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