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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7月24日 『生效时间』2003年9月1日 『法规联想』地方法规1篇1次 背景资料2篇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6 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年4月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周 永 康 二ΟΟ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全局和中心任务,及时奖励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做好奖励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奖励经费列入各级公安机关财务年度预算,从公安业务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章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
第六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七条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第八条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第九条 集体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一)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圆满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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