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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玉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锦霞,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郎曙霞,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云鹤,该院院长。 委托代表人:郝惠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云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凤鸣,内蒙古信泽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5号。 法定代表人:吕龙,该分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苑淑范,内蒙古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宁,北京市华地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天富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公司)为与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以下简称内蒙医院)、上诉人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用品总公司(以下简称达康总公司)、原审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医院保健分院(以下简称保健分院)侵权、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7日作出(1998)内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天富公司和内蒙医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2000)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2年1月4日作出(2001)内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天富公司、内蒙医院、达康总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16日,内蒙古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医疗服务公司)与天富公司(乙方)签订一份《联合兴建病房楼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建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联合兴建的病房楼产权属双方共有,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享产权和经营所得。日后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争议,否则,即构成对另一方权益的侵犯。(二)病房楼占地面积为780平方米,地址在内蒙医院院内保健所北侧,住院楼南侧。该楼建成后用于医疗病房。(三)甲方负责将自有院内空地780平方米作为“病房楼”建筑占地,合价23.4万元,并长期无偿提供大门出入、车辆存放等一切交通方便条件,负责办理有关该楼建设的城建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一切手续并承担其费用,负责该病房楼经营应办理的一切手续以及安排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的提供。上述各项工作完成后,据实结算,并经双方认可作为甲方入股资金。(四)乙方承担土建施工费、土建勘察设计费、空调设备及安装费,以及除甲方应承担的楼外部分管线外的路面硬化、检查井、化粪池、接头等工程费用,完成上述各项,决算后提出最终数字,作为投资金额,并经甲、乙双方承认盖章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五)病房楼正式营业后,由甲、乙双方联合经营,盈亏可按上述投资比例分担或提取,具体经营细则可另订补充协议。协议由乌日金代表甲方签字盖章,郗树森代表乙方签字盖章,并于1993年11月1日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1993年9月,天富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组织施工力量,进行了病房楼的土建施工,并将协议约定的三层病房楼改建为五层,于1994年12月25日竣工,总建筑面积2988.4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3242595元。 内蒙古达康医疗保健服务总公司是内蒙医院1993年3月投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时任内蒙医院院长的赵玉英兼任,1996年4月变更为达康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乌日金。医疗服务公司是内蒙医院于1992年7月投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达康总公司成立时,并入达康总公司,成为达康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天富公司成立于1992年8月,法定代表人亦是赵玉英,内蒙医院是天富公司的股东之一。1997年6月,云鹤接替赵玉英担任内蒙医院的院长。 1994年6月5日,内蒙医院以内医院字(94)第21号文件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请示成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请示称: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拓宽医疗服务领域,适应市场经济的趋势,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高水平的医疗保健需要,我院第三产业达康总公司自筹资金在院内新建一所医院,定名为“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成为内蒙古医院“一院两制”改革的试点,探索医院改革的新路子。该请示的附件一将保健分院定位是达康总公司与天富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的集医疗、保健、门诊、病房、社会家庭医疗服务为一体、并集中了全市部分著名专家、引进服务行业优质服务和管理的综合性医院,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生存、自我发展,为社会提供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环境的医疗服务实体。1994年9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批复,同意建特需医疗保健分院,在行政上隶属内蒙医院领导,内部资金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履行正式申报手续。1994年8月4日,内蒙医院以该院第三产业达康总公司自筹资金在院内新建一所保健分院,根据其建筑规模、服务范围、床位设置,拟定其建制为正处级,按照医院组织人员编制办法就该分院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提出请示报告,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同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同意成立保健分院,隶属内蒙医院领导,为相当处级规模的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不拨任何经费。核定人员编制104人,处级干部职数1正2副,内设科级机构9个,名称自定,等等。 1994年6月8日,达康总公司与天富公司共同成立保健分院董事会,董事长为赵玉英,副董事长为郗树森(代表天富公司)和乌日金,乌日金为法定代表人。1995年2月18日,保健分院正式挂牌营业,但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996年3月4日,达康总公司(甲方)与天富公司(乙方)签订《关于共同投资建立内蒙古医院保健分院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一、双方投资额的确认。甲方投资:医院直接投入1984388.75元,达康总公司投入2344450.6元,医疗服务公司投入480094.17元。乙方投资:4620348.08元(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款3242595元)。二、双方所占投资份额的确定。双方共同投资额为9429281.6元,甲方投资占51%,乙方投资占49%。三、分院的盈利与亏损以年终决算为准,并严格按上述比例分成或负担,分院收入每三个月按投入比例分成或负担。四、对于分院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双方权益保护,将在保健分院章程中约定,并须双方严格遵守。五、补充协议及保健分院章程与原协议为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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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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