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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违约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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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厦经终宇第 280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太古城道6号潘阳阁13楼H座。

      法定代表人吴慧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继平,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东浦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蔡泽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亚赞,福建厦门恒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梅州,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海滨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宪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衍榴、肖婷,公司职员。

      上诉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敏佳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敏佳公司)、厦门盈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盈利达公司)因进出口代理合同违约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1)思经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敏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维平,上诉人盈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梅州、纪亚赞,被上诉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衍榴、肖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0年9月30日,敏佳公司与建发公司之间签订买卖踏板车的合同,约定买卖数量为2100辆,总价为38682元美元,交货期为同年10月22日。盈利达公司作为建发公司的委托人亦在合同中签字盖章,表明其委托人身份。2000年10月4日,敏佳公司依约向建发公司提供总货款 38682元美元的 30%预付款11802元美元。合同交货期满,盈利达公司未能提供货物,建发公司亦未依约将2100辆踏板车装船发运英国。尔后,盈利达公司和建发公司未如数退还预付款及赔偿其违约损失。另查明,2000年9月27日,敏佳公司与英国 ZELLER DESIGN公司之间签订了同标的同数量,总价为48300元美元的买卖合同。建发公司将敏佳公司提供的预付款11802元美元,如数提供给了盈利达公司。2001年2月16日,敏佳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盈利达公司和建发公司连带返还预付款 11802元美元及利息236元美元、赔偿履行合同的费用246元美元、人民币3403元及预期利益损失9618元美元;并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认为,敏佳公司与建发公司(为盈利达公司的代理人)之间签订的踏板车进出口代理合同,形式完备,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盈利达公司系以被代理人的身份直接参与了该合同,故涉讼合同直接约束敏佳公司和盈利达公司。敏佳公司已依约履行提供预付款义务,建发公司亦随即将该款支付给盈利达公司进行组织生产。合同交货期满后,盈利达公司却未履行交货义务,导致敏佳公司对外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预付货款及利息并赔偿预期利益损失的民事责任。故敏佳公司对盈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但敏佳公司关于履行合同的费用(246元美元和人民币3403元)的主张,因这部分属于买卖合同中正常的业务支出,可计入成本并在预期利益中得到回报,故不予采纳。在合同“直接约束”敏佳公司和盈利达公司的情况下,建发公司作为代理人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得不到履行或违约时,“直接约束”赋予敏佳公司和盈利达公司相互主张权利的权利,但建发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合同履行的一切义务,准确地说应负协助履行的义务,包括接受货物、货款,交付货物或货款及其他辅助义务。在敏佳公司或盈利达公司不当履行的情况下,建发公司只负有通知义务而不负违约赔偿的责任。当然,若建发公司未尽协助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则敏佳公司有权要求速发公司承担过错责任。但本案中,敏佳公司既未提出这样的主张,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敏佳公司对建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盈利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给敏佳公司预付款11802元美元及利息236元美元,赔偿经济损失9618元美元,共计21656元美元。二、驳回敏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6元,由盈利达公司负担。

      宣判后,盈利达公司与敏佳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盈利达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在2000年9月敏佳公司与建发公司之间签订的踏板车买卖合同中,盈利达公司作为建发公司的被代理人亦在合同中签章。合同签订之后,盈利达公司一直在积极生产,组织货源。正当盈利达公司准备装运交货时,接到敏佳公司和建发公司暂缓发货的通知,交货计划被迫搁置。因此盈利达公司只是依指示行事而暂缓发货,不属于违约,因此也无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敏佳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敏佳公司上诉称,l.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是一起出口买卖合同纠纷,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之第7条、第九章之第135条、136条、138条及第七章第107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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