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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鲁民四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印度)拉迪恩航运有限公司(Radiant Shipping Limited)。地址:127,Atlanta,12th Floor,Nariman Point Mumbei-400 021,India.
法定代表人:Mr.V.K.Agrawa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树峰,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五矿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C座。
法定代表人:张元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娟,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淑珍,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印度)拉迪恩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拉迪恩公司)因提单记载与实际货物不符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烟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拉迪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向勇、曹树峰律师,被上诉人(中国)五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娟、张淑珍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3日,五矿公司与瑞士纽克公司(NEWCO FERROUS TRADING AG)签定了一份销售合同(NO.147-5112701-S),合同约定,由瑞士纽克公司向五矿公司出售25000公吨至30000公吨货物,允许增减10%,货物名称为:“冶炼用废钢,其中80%为符合美国废物回收工业协会标准(ISRI)200/201/202的1号重熔废钢,其余符合美国废物回收工业协会标准203/204/205/206的2号重熔废钢”,价格为112美元/公吨,交货条件为CNFFO中国连云港或烟台,由买方在签署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确定,装船期为2000年7/8月,由买方决定。质量由中国进出口检验公司进行质量检验,其在装货港的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对双方有约束力。在卸货港,买方有权在卸货期间向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如果质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依中国商检证书在90天内向卖方索赔,所有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但重新检验需立即通知卖方,以便卖方派出其核查检验师监督卸货港进行重新检验。如果2号重熔废钢超过总量的22%,超出合同规定比例的每一吨,卖方需向买方支付每公吨5美元的罚金,但该等级所占比例绝对不能超过30%,如果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在卸货港的检验结果,2号重熔废钢超过总量的30%,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买方有权自己在装船期对货物进行检验,但应自行承担费用。上述检验公司在装货港确定的货物重量是唯一和最终的重量。双方还就货物重量的确定、载运的船舶、卸货速度、货款的支付等其他问题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2000年8月21日,五矿公司致函纽克公司称:鉴于你方未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在装货港进行品质检验,考虑到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我方决定接受你方的建议,即不用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公司(CCIC)的品质证书,而用装货港英斯贝克公司(INSPECTORATE DNAIEL C.GRIFFITH)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文件,但是,如果货物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我方有权依照中国商检在卸货港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要求对方予以确认。纽克公司于当日回函确认。
2000年8月19日,荷兰英斯贝克公司在鹿特丹对有关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称:我们“参加了上述货物装载到‘巴拉基’(BALAJI PREMIUM)轮的整个过程,现证明上述货物符合合同描述及美国废物回收工业协会标准的要求,没有受到污染、不含垃圾和有害废物”。
中国商检鹿特丹分公司在供应方货场对货物也进行了装船前检验。并于2000年8月22日出具了“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称,“根据在装船前进行的目检,发现上述货物不含生活垃圾、BANNEL公约关于‘控制有害废物和其他废物跨国境运送和处理’的协定所禁止的危险和有害废物。进一步用手提射线警报器对货物进行了放射检验,没有发现异常。”其结论是:“上述货物已妥善处理。适合回收利用,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有色金属GB1648 7.7—1996》的要求。”但该证书同时声明,上述结论仅反映在上述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对上货物进行检验的结果,并不包括其他事项。
瑞士纽克公司将32697.158公吨废钢交给拉迪恩公司所属“巴拉基”轮运输。该批货物于2000年8月19日装上船后,船长签发了大副收据。该收据称,“我声明,我在船上已收到32697.158吨重熔1号和2号废钢”。该收据同时注明,“以上系根据船舶吃水确定。重量、尺码、质量和数量不知。”拉迪恩公司的代理代表船长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指示提单。提单格式为康金提单1994年版。其正面记载提单与租约一起使用,提单编号1,参考编号空白。“托运人表述的货物”一栏对货物的表述为:冶炼用废钢。重熔1号和2号。其中重熔废钢1号为80%依美国废钢回收工业协会标准200/201/202;其余为重熔废钢2号依美国废刚回收工业协会标准203/204/205/206。重量:32,697.158公吨 。已清洁装船。运费预付。货物的重量,尺码,质量,数量,状况,内容和价值不知。提单背面的条款第1条规定,“提单正面注明签订日期的租船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条件、责任和免责条款,包括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均并入本提单。”但是,在提单的正面,“租船合同的日期”一栏为空白。当事人双方未提交提单背面其余条款的中文译件。
2000年8月25日,五矿公司通过银行议付取得了上述提单。9月30日,“巴拉基”轮抵达烟台港,并开始卸货。当卸下20000余吨时,拉迪恩公司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杂质,即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山东分公司进行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也依法进行了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10月9日出具的报告称:“依据SNO581-1996《进口废钢铁检验规程》、GB16487.6-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对上述货物进行检验,发现货物中夹带渣土、剥离铁锈、废旧塑料等废物所占货物总重量比例超过GB16487.6-1996(《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钢铁》)中规定的2%”,其结论是,“上述货物的环保项目不符合GB16487.6-1996的规定”(见该局0300100001629号《检验证书》)。该局依法对货物的品质也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该证书称:“依据147-5112701-S合同对上述货物进行了检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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