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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7月11日 『生效时间』2003年7月11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法规[2003]28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近期,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发生多起法律诉讼或纠纷,涉及金额较大,范围较广,给有关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较大影响。发生这些法律诉讼或纠纷,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但也暴露了一些企业依法防范经营风险意识淡薄、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律监督,有效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适应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也是企业依法治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迫切要求。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明确了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条例》规定,国资委经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加强法制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严格执行《条例》,努力把握“一条主线”,即牢牢把握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建立“两个机制”,即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建立防范经营风险的所出资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搞好“两个结合”,即企业法制建设要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依法维护所出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加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相结合;实现“一个目标”,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
二、全面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
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具有现代的企业经营理念,而且还应当努力学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当前,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点,充分认识《条例》关于“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定的现实意义和具体要求,通过熟悉和掌握《条例》对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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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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