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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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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2年11月18日
    『生效时间』2002年11月18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
    (试 行)

     (2001年5月31日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2年11月18日第4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 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 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 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
      (四) 负责全市法院委托(移送)执行案件的管理,协助外地法院来深执行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统一协调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与外地法院之间发生的冲突;
      (五) 依法监督和指导全市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第六条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和综合处。
      执行一处负责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财产的查证与控制;对全院各业务庭移送的财产保全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的执行;办理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事项。
      执行二处负责对经执行一处查证控制的执行财产的变现处分;对立案庭移送的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执行案件强制执行;协助外地法院来深强制执行案件。
      综合处负责执行局的综合管理、对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及案件流转;负责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案外人异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负责审理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负责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和执行争议的协调。

                       第二章 执行申请权登记与强制执行立案

      第七条 执行申请权的登记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受理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首先进行执行申请权登记。
      立案庭根据本院《执行申请权登记规定(试行)》、《立案工作规程》,对于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执行依据。
      立案庭应依法就申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期限等立案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庭受理并予以执行申请权登记。
      立案庭应在立案审批表上注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如有财产保全、缺席判决等特殊情形的必须给予注明。
      在立案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由立案庭作出裁定,并立即移送执行一处执行。
      第九条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是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请求、记载法院强制执行经过和结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立案受理的情况和实际执行结果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上加以记载。对于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直接申请登记的申请执行人、经法院查证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经执行债权没有全部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持《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申请法院查证控制财产强制执行,法院不再进行申请时效的审查。
      《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在执行程序中交法院妥善随案保管;在每次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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