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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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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3年8月20日
    『生效时间』2003年8月20日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 例》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 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 政局:

    2003年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第387号 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 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 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 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 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执行条 例,保证婚姻登记工作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精神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各级民 政部门特别是省市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和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条例的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 例的自觉性。

    条例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结合婚姻法和 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对不符合时代发展的做法和体制进行了重大修改,将现行的办 理婚姻登记须由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办法改革为由当事人 本人就其婚姻状况作出声明,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婚 姻自由;对检查项目不明确的婚前医学检查未作强制性规定,不作为婚姻登记的必要 条件;对城市和具备条件的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进行了改革,便于依法办事和 信息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借结婚登记搭车收费、增加群众负担 等问题;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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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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