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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9月15日 『生效时间』2003年9月15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03〕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 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 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 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 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 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 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 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 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 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 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 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 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 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工作重点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 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 平。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通过 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 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妥善处理现有产权。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和历年亏损挂账), 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产权明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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