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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年11月27日 『生效时间』2003年11月27日 『法规联想』行政法规1篇2次 部门规章16篇33次 地方法规103篇152次 法学论文11篇20次 案例文书2篇2次 背景资料132篇255次 〖待检类别:法律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通部关于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1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决定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在报纸和网站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决定公布该草案,请社会各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交通厅(委、局),信封上请注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或者交通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 gj2@chinalaw.gov.cn
网址: http://www.chinalaw.gov.cn
交通部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邮政编码:100736
网址: http://www.moc.gov.cn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 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 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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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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