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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年7月6日 『生效时间』1996年7月6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8篇11次 地方法规3篇4次 法学论文4篇7次 案例文书1篇1次 背景资料9篇9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附英文)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联想』法学论文1篇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法规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背景资料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 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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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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