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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2)豫民二终字第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北段。 负责人:宋巨川,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田淀,南阳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南阳繁星养殖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环城乡茹楼村。 法定代表人:冯天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万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长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郑玉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明杰,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南阳开发区农行)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南阳繁星养殖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星公司)、南阳万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南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开发区农行委托代理人田淀,万方公司委托代理人路明杰、陈冠斌到庭参加诉讼。繁星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8年9月9日,原中国农业银行南阳市兴隆支行(以下简称兴隆农行)与繁星公司及保证人河南省南阳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万方公司,以下统称万方公司)三方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兴隆农行借给繁星公司流动资金250万元,期限自1998年9月9日至1998年9月29日,月利率6.0225‰,逾期则按日万分之四计息。保证人保证期间自1998年9月9日至2000年9月29日,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万方公司同时还出具一份担保借款责任书,该担保书载明:保证期间自1998年9月9日至2000年9月29日,担保书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在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内,保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订合同的当日,兴隆农行将款贷给了繁星公司。2000年4月22日,兴隆农行对万方公司有一份催款通知,通知上加盖了万方公司的印章,无万方公司的人员签名。该通知上万方公司的印章与万方公司签订合同的印章不一致。对此,繁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兰否认私刻万方印章,万方公司认为该印章不是万方公司的,且2000年4月22日是星期六,兴隆公司和万方公司均不上班,南阳开发区农行也不能讲明收件人和盖章人,因此,该通知不真实,不具有客观证明效力。南阳开发区农行认为印章确实不一致,但即使不能认定为万方公司在通知书上盖章,该笔借款也未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兴隆农行还提供了其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向万方公司送达通知的过程,万方公司不予认可。 1999年1月14日,南阳开发区农行与繁星公司、万方公司签订一份400万元流动资金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时间为1999年1月14日至1999年5月14日,月利率5.16‰。借款合同和保证人万方公司出具的保证书均约定保证期间自1999年1月14日至2001年5月14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还约定按借款金额的30%留存保证金。同日,南阳开发区农行与繁星公司办理了一份400万元的借款借据。南阳开发区农行提供一份当日的银行特种转帐传票,证明转给了繁星公司短期贷款3824000元。万方公司认为该款农行并未贷出,实际是南阳三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付的款。根据万方公司的申请,原审法院提取了繁星公司的票据,有一份1999年1月14日的银行进帐单,显示从三亚公司的帐上转给了繁星公司3824000元。南阳开发区农行认为三亚公司是农行帐外经营虚设的帐户,实际是农行付的款。在原审庭审时,南阳开发区农行承认繁星公司已付息337200元。 1999年12月30日,南阳开发区农行与繁星公司、万方公司又签订一份400万元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00年6月30日,月利率6.045‰,保证期间自1999年12月30日至2002年6月30日,同时,约定按借款金额的10%留存保证金,万方公司仍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万方公司向南阳开发区农行提供一份担保借款保证书,保证书载明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后两年,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南阳开发区农行与繁星公司办理了借款借据。万方公司认为,该400万元并未借出,而是由南阳开发区农行直接扣收了繁星公司的逾期贷款,属以贷还贷,万方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南阳开发区农行承认该笔借款直接扣还了繁星公司原欠款,但认为偿还的旧贷中包括1999年2月9日由万方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繁星公司申请的承兑贷款498万元,万方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繁星公司在以贷还贷时,对南阳开发区农行的逾期贷款共有两笔,一笔是1999年2月8日由繁星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并申请承兑的250万元,一笔是1999年2月9日由万方公司保证担保由繁星公司申请承兑的498万元,两笔共计748万元。该两笔承兑款逾期后转为逾期贷款,繁星公司除以其帐户上的保证金偿还150万元外,下余逾期贷款598万元未还。1999年12月30日繁星公司以一笔新的贷款250万元和本案的400万元贷款对上述的598万元进行了清偿。南阳开发区农行提供了1999年2月8日与繁星公司签订的250万元承兑合同及抵押、质押担保合同,2月12日签发的汇票;提供了1999年2月9日与繁星公司签订的498万元的承兑合同和2月12日签发的4份共498万元的承兑汇票,该份498万元的承兑合同,万方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还提供了598元承兑款转逾期贷款的说明及帐目记载、有关票据。万方公司又称1999年9月20日繁星公司重新借款598万元,偿还了原两笔承兑逾期贷款598万元(但未提供繁星公司另借598万元的有关证据),1999年2月9日的承兑合同已履行完毕,从南阳开发区农行提交的票据看,598万元余额是繁星公司欠三亚公司的款,万方公司未对该款担保,1999年12月30日借款400万元和繁星公司另一笔借款250万元偿还了三亚公司,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万方公司的请求,原审法院调取了繁星公司的下列票据:1、南阳开发区农行1999年9月、12月给繁星公司的对帐单,2、南阳开发区农行1999年8月16日开出的以保证金偿还2月9日承兑合同承兑贷款498万元中的50万元的特种转帐传票。3、南阳开发区农行1999年9月20日开出的从繁星公司存款户转贷款户598万元的特种转帐传票。该特种转帐传票与其提交的1999年9月20日开出的从三亚公司转繁星公司存款户598万元相对应,说明9月20日南阳开发区农行从三亚公司转繁星公司存款户598万元,从存款户又转贷款598万元,9月23日又从繁星公司转三亚公司598万元,帐走平。4、南阳开发区农行1999年2月13日开出的从三亚公司转繁星公司348万元的进帐单。南阳开发区农行对以上证据又称,因繁星公司下欠598万元承兑贷款,属越规模贷款,繁星公司无款偿还,1999年9月20日制特种转帐传票,先从三亚公司转繁星公司598万元偿还贷款,同月23日又制传票由繁星公司还三亚公司598万元,余额仍应为下欠承兑贷款。该笔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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